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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律師郭憲彰為表達刑法第160條污辱國旗罪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荒謬、不合時宜,去年底退休前夕,特地到高雄地檢署前燒國旗及國父遺像。郭憲彰表示,他以身試法燒國旗及國父遺像,是希望未來被判有罪定讞後,聲請大法官釋憲,希望雄檢快用污辱國旗罪辦他,如果不辦,要「天天來燒」。

《蘋果日報》報導,在台灣燒國旗是有罪的,因為刑法第160條規定「意圖侮辱中華民國,而公然損壞、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、國旗者,處一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,而公然損壞、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。」

郭憲彰表示,燒國旗及國父遺像本來就是他的言論自由,國旗是國家象徵,但值不值得人民尊重是可以討論的,國家怎能禁止民眾表達不滿?且憲法保障人民的平等權,人生而平等,就算國父孫中山再怎麼偉大,憑什麼可立專法規定人民不能碰他的照片?只要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都應該廢除。

燒國旗事件爆發後,台南地院只用普通毀損罪來判,郭憲彰認為,台南地院刻意閃掉刑法160條,因此自己跳下來,燒國旗及國父遺像,希望能將160的前後段一次清理,未來能在有罪定讞後,聲請大法官解釋。

▲律師郭憲彰。(圖/翻攝畫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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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內文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5%BE%8B%E5%B8%AB%E7%87%92%E5%9C%8B%E6%97%97-%E5%9C%8B%E7%88%B6%E9%81%BA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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